事發路段
中國寧波網記者董小芳通訊員鄭金悅文/圖
男子騎電動車撞到路邊石墩,還把自己摔得不輕,于是一怒之下把市政設施中心告上了法庭。今天,高新區法院通報了該起案件。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林某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經世紀大道口西側橋,下橋時突然注意到橋面與機動車道之間的高低落差較大,遂往中間的緩坡處開。因當天下雨路面濕滑,林某一時沒穩住方向盤,還沒來得及剎車就撞上了旁邊的橋墩,連人帶車翻倒在地,后經鑒定,事故造成林某九級傷殘。
林某認為,市政設施中心未盡到管理責任,未保持路面平整、設置警告標識或安防措施,導致自己受傷,要求賠償各類損失30余萬元。
寧波市市政設施中心認為,他們只是橋梁的日常養護單位,橋面上的交通警示標識應由交警部門設立。且事發橋面原設計為人行步道,放置石墩是為了防止機動車駛入,石墩之間的預留間距也很充足,此次事故是林某自己超速駕駛、疏忽大意、操作不當等造成。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地兩個石墩高約40厘米,間距約168厘米,表面貼有反光條。橋面與路面的連接處部分為緩坡,部分有垂直落差。
法院認為,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應根據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事發地的兩個石墩所設位置通行視線良好,石墩的間距、外觀條件足夠引起駕駛人的注意,保障非機動車正常通過。
現市政中心已對涉案道路進行了改造,將垂直落差部分改為緩坡,并移除了石墩。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林某駕駛非機動車行駛至事發地點時,依法應當準備下車推行,但結合現場監控和原告自述來看,林某當時并未減速、下車。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發生并無過錯,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橋面與道路路面連接處有垂直落差,市政設施中心應就其中的安全隱患合理提醒、警示對路人,但本案被告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林某為了避開垂直落差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被告對此次事故應承擔一定責任。而林某在行駛至涉案地時未提前減速、準備下車,自身也有過錯,可減輕被告賠償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改判寧波市市政設施中心賠償林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類損失5萬余元。
標簽: 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