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就我每天的工作量有著明確的約定。四個月前,公司因為業務量大幅增長,未經與我協商,就多次增加我的工作量。由于增加的工作量超出了合理限度,我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超負荷工作。因該狀況難以改善,且自己的身體難以適應這樣的勞動,我向公司提出過異議。但公司堅持其既定工作安排,我不得不拒絕的要求??墒?,公司近日以我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
請問:已在公司工作了兩年的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讀者:劉慧慧
劉慧慧讀者:
你有權向公司索要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即基于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未經變更,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即使變更也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工作量、工作時間等影響勞動者休息權的變更,尤其是進行大幅調整,更應當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與勞動者充分協商,而不應采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方式。
結合本案,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你的工作量,無疑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公司未和你協商更不用說達成一致,甚至在你提出以后仍固執己見,無疑與之相違。
同時,鑒于公司增加不合理不科學的工作量,使得你在標準工作時間內不可能完成任務,你要完成增加的工作任務,只能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超負荷延長工作時間,可以確認公司的做法構成變相強迫勞動,你有權依法予以拒絕。在此情況下,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無疑是對法律規定的違反。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與之對應,你已經在公司工作兩年,公司應當按照你的月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四個月的賠償金。
廖春梅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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