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好人條款”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對普通人有保護作用,但不能完全消除醫師的顧慮?,F行執業醫師法對于醫師的執業地點、范圍等,做出了具體規定。醫師在外救人,既容易被當作執業來看待,也往往會被賦予更高的期待,一旦急救不成功可能面臨一定的責任和人們的指責。
醫師參與急救,比普通人更容易惹上麻煩,這方面不乏現實案例。比如2017年9月,遼寧沈陽一名醫生在藥房買藥時遇猝死患者,施救時導致患者肋骨骨折,被患者家屬起訴并要求其賠償;2019年3月,一名女醫生在高鐵上救人,被工作人員索要醫師證……用醫師執業的專業標準與資質,來要求醫師自愿施救,這樣只會讓更多醫師出于自保而不敢出手相救。
“好人條款”從保護所有好人,到特殊保護醫師專業群體,這意味著“急救免責”從非專業領域深入到了專業領域。一些觀念也應隨之轉變。在很多人看來,普通人施救不成功可以理解,但醫師就應該救人成功,普通人可以操作失誤,但醫師不能失誤。這容易導致參與急救的專業人士,反倒更擔心專業問題。實際上,不同的醫生也是術業有專攻,不可能樣樣精通。當相關法律中加入免責條款,無疑有助于將醫師從苛刻的要求中解放出來。
截至2020年末,我國執業(助理)醫師達408.6萬人,衛生技術人員1067.8萬人,他們均受過良好的醫學專業教育,也是參與公共場所急救的重要力量。期待醫師版“好人條款”進一步激活這股力量,讓專業人員的挺身而出沒有后顧之憂。如此,不僅可以普及正確的施救方法,而且有望提高急救的成功率。這對公眾來說,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