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市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居民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通知》,明確居民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規定情形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收費包含管理服務費用和車位使用(租賃)費用。
《通知》明確,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停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拒絕。
對于不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配套的車位(庫)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按《關于印發〈??谑懈黝愅\囋O施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執行,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違反規定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具備議價條件的居民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提高價格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前,應繼續執行原收費標準。
《通知》規定,居民住宅小區是否具備議價條件,依照《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實行市場調節價部分的收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牟取不當利益;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提高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除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外,其違法信息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信用懲戒。